病历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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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病案复印制度
    浏览次数:2356 投稿:超级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2


    2019年9月2日更新)

    病案复印接待地点:驻马店市健康路中段市中心医院行政办公楼大门西侧

    温馨提示: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出院患者,若复印病历需要提前办理预约登记。预 约 电 话:0396-2726458

    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病历查阅、复制、封存与启封制度

    2018年10月修订)

    一、病历的查阅、复制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
    (二)医院病案管理人员受理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医院病案室可以为申请人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四)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由医务科审批,病案室根据审批和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应向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医务科审批(非正常工作时间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向总值班报告后,由科室医务人员和医院总值班按流程审核确认)后,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打印,并签字加盖科室印章,然后科室安排医务人员携病历资料与患方一起到病案室复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印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打印复制。
    (六)医院病案管理人员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专职人员对需要复制的电子病历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打印、复制;打印、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院病案管理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印记。
    (七)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A4纸每页0.4元)。

    二、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一)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正常工作时间到医务科审批,由医务科或经授权的病案室工作人员、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打印的病历复制件(电子版)。非正常工作时间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向总值班报告后,由医院总值班按流程审核确认后与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打印病历复制件(电子版)。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电子病历电子版),也可以是复制件(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病历未归档前,电子病历系统中的病历内容需打印后再进行封存。封存后由医院病案室负责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电子病历系统中的病历内容需打印或即时存储);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二)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三)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院可以对已封存的病历自行启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2018年11月30日

    附:病历查阅、复制、封存与启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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