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选择
高尚过于遥远 仅为生命的本身
生命本身的美好 超越一切的高尚
无法用道德的憧憬
驱使一个生命付出行动
生命难以永恒
如果可以 为其留下一个选择
让另一种精彩经历更多
面对生命的感召
为生命提供更多的选择与可能
希望留恋生命的本身
促发内心相信一一生命可以延续
器官捐献
延续生命
我国器官移植捐献与移植情况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20世纪医学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之一,给许多终末期脏器衰竭患者带来了治愈的希望,挽回了成千上万患者的生命。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总量居世界第二位,国际上能开展的器官移植手术在我国几乎都能够开展。
来自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约有30万人,但其中只有1万人能够幸运地得到供体,远远不能满足临床治疗需要。对器官衰竭患者来说,器官移植是延续生命的唯一希望。如果没有合适的器官进行移植,他们只能在疾病和等待中挣扎,依靠药物和医疗器械维持生命,在与病魔的斗争和苦苦等待中,很多患者甚至很快离开这个世界。
人一旦去世,所有器官对于死者再无维持生命的功能,但对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来说,这些器官不但可以发挥作用,更是无可代替的生命源泉。
为了帮助这些病人重获生的希望,您可以表明意愿,在去世后将器官无偿捐出。器官捐献是人间大爱,只有得到您和您的家人支持,器官衰竭患者才能重获新生。
相关法律法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第491号)
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人体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第八条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
第四条 移植人体器官实行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
(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除或植入的医师二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
什么是器官捐献
器官捐献就是当一个人不幸逝世后,根据本人或者家属意愿,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因器官功能衰竭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让他们能够延续生命,改善未来生活质量,并且能继续贡献社会。目前红十字会开展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在其身故后自愿的器官捐献,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
捐献器官的基本条件
器官捐献并没有绝对的年龄限制,主要视捐献器官及组织的可用性而定。原则上,有关器官或组织的功能良好,没有感染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除脑部肿瘤)者,一般都适合捐献器官。另外,专门的医疗小组会评估捐献者的器官是否适合用作移植后,才会进行手术。
器官捐献的原则
器官捐献不接受活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买卖器官属于违法行为。
器官捐献的流程
器官捐献的具体流程:报名登记→捐献评估→确认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遗体处理→缅怀纪念→人道救助
器官捐献问答
1.是否可以指定给某位特定人员
器官捐献是大爱的体现,每一个生命都是可贵的。移植时需要考虑诸多的因素,如组织抗原基因(HLA)的类型及血型等,谁最适合,应当按照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来定。
2.若签了器官捐献志愿书,一旦遇上意外,医护人员是否会放弃救护?
拯救生命是每一位医护人员的天职。器官捐献只有等所有抢救措施都失败,医护人员与家属开始讨论死亡时,才会被提出。所以曾表达过器官捐献的意愿并不会影响到应有的救死扶伤的医疗宗旨和服务。只有患者被医生证实死亡后,才会考虑是否适合捐献其器官。
3.因器官捐献而产生的费用需要由家属承担吗?
凡捐献者去世后因器官捐献而产生的费用,均无需家属负担。
4.怎么支持器官捐献?
市民可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书》,表明捐献意愿,并将意愿告知家人,取得他们的支持。
5.想捐献器官,该去哪里?
可联系当地红十字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
如果生命不能延续
就让生命延续生命
请支持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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